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翰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翰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連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年││├────────────┴────────────┼────────────┤││編號一、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1811號刑│編號三、四原定應執行刑有│││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期徒刑12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犯罪日期│91年9月28日至92年4月24日│91年8月間某日至92年4月22│91年11月10日至92年4月22││││日│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1年度毒偵字第1532、1649│92年度毒偵字第838號│92年度偵字第5125號、93年│││號、92年度毒偵字第838號││度偵字第4751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91年度易字第1714號│92年度訴字第597號│97年度上訴字第326號││實├────┼────────────┼────────────┼────────────┤│審│判決日期│92年6月5日│92年11月3日│97年5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1年度易字第1714號│92年度訴字第597號│97年度上訴字第326號││決├────┼────────────┼────────────┼────────────┤││確定日期│92年7月3日│92年11月17日│97年6月2日│├─┴────┼────────────┼────────────┼────────────┤│合於民國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禠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不予減刑││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執字第3589號(巳執│92年度執字第5515號(巳執│97年度執字第4036號│││畢)│畢)││└──────┴────────────┴────────────┴────────────┘┌──────┬────────────┬─────────────────────────┐│編號│四││├──────┼────────────┤││罪名│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編號三、四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91年10月間某日至92年4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5125號、93年││││度偵字第475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2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1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26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2日││├─┴────┼────────────┤││合於民國96年│第3條第1項第7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禠奪│不予減刑│││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403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