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劉榮服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罰│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金├────┼──┬─────┼─┬───┬────┼─┬───┬────┤│││刑部│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分││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違刀│罰││新││新│││新│││竹檢││反械│金││竹│2│竹│6││竹│6││││槍管│壹│1│地│偵0│地│訴1│8│地│訴1│18│執9││砲制│拾││檢│5│院│4││院│4││乙2││彈條│萬││署││││││││2││藥例│元│││││││││││├──┼──┼────┼──┼─────┼─┼───┼────┼─┼───┼────┼────┤│違刀│罰││苗││台│││台│││苗檢││反械│金││栗│8│中│上1││中│上1││││槍管│壹│67│地│偵4│高│3│2│高│3│3│執4││砲制│拾││檢│2│分│訴4││分│訴4││乙3││彈條│萬││署│2│院│2││院│2││5││藥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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