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級│有十││台││台││││││││用毒│期月││中│毒6│中│9│││││7│左│第品│徒│2│地│1│地│訴1│53│同│上│65│執8││一│刑││檢│偵6│院│7│││││5│同││││署││││││││3│├──┼──┼────┼──┼─────┼─┼───┼────┼─┼───┼────┼────┤│施級│有八││台││台││││││││用毒│期月││中│毒6│中│9│││││7│左│第品│徒│2│地│1│地│訴1│53│同│上│65│執8││二│刑││檢│偵6│院│7│││││5│同││││署││││││││3│├──┼──┼────┼──┼─────┼─┼───┼────┼─┼───┼────┼────┤│懲│有八││台│7│台│││最│7││││治│期年││中│8│中│上1││高│台9││9│中│盜│徒│4│地│偵0│高│5│3│法│4│7│執1│喚│匪│刑││檢│0│分│訴1││院│上4││3│傳││││署│1│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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