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449號
原 告 黃清雄
被 告 蘇婉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