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一四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文石 被告甲○○送達代收人 張蕙茹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明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