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966號
原   告  邱千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子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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