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966號
原 告 邱千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子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