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0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0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佳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鈺鳴 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