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691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691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