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玟伶即林家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玟伶(即 林家莉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林玟伶(即林家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刑事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報告書、臺灣省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執行函可稽,認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