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 陳雪梅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複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鄉○○路○段○○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月娥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五五二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