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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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大明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大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大明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月。於民國107年9月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8年5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已於108年5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592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