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14號上訴人 徐敏健 被上訴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李陳秀嬌
李正義 賴安國 黃昭仁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
郭世昌 律師 余席文 律師被上訴人賴安國被上訴人黃昭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