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31號上訴人 吳金定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 律師被上訴人 吳孝杰
吳高秀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複代理人 唐福睿 律師
黃傑琳 律師追加被告 蔣建德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複代理人 余美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