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嫌重大,且所犯係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2月1日執行羈押,嗣於97年5月
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於97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惟據被告提起上訴,顯見本件若未繼續執行羈押,恐難以進行日後第二審之審理及刑事執行,因此,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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