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2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丁○○
通訊地址原告與被告丁○○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台幣(下同)972,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580元,尚應補繳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