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1號
原   告  邱仁泉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何偉斌 律師
被   告  陳歲
       游耀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