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惠琴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5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