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趙慧蓉 訴訟代理人 趙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
┌──────────────────────────────────────────────────┐│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股票│1│1000│││1││四│││││├─┼───────────────┼──────────────┼────┼───┼────┼───┤│00│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股票│1│1000│││2││0│││││├─┼───────────────┼──────────────┼────┼───┼────┼───┤│00│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三0五二─0│股票│1│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