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仲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仲均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贓物│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4月初│98年5月26日│98年3月4日至98│││││年10月29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2992│98年度偵字第2992│98年度偵字第3285││││號、第3321號│號、第3321號│號、99年度偵字第││││││2989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38│99年度易字第238│99年度上易字第19││實││號│號│29號││審├─────┼────────┼────────┼────────┤││判決日期│99年5月6日│99年5月6日│99年10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5月6日│99年5月6日│99年10月20日│├──┴─────┼────────┴────────┴────────┤│備註│附表編號1、2號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2││││實││50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5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29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