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軒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哲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7萬3,482.95元及其利息,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9年10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新臺幣現金買入美金之匯率30.8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