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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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