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3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3日下午3時54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胡淑芳
調解 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整,給付方式
:共分三十期給付,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於每月
二十五日前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
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