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8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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