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成榮 選任辯護人 巨克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2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