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景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文雄 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