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價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76號上訴人 王續樺
鍾艾蓁 鍾昀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上訴人 方建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45,6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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