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秉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秉宏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3日前某時,自不詳之人處購入海洛因不詳數量後,非法持有之。嗣被告於106年12月3日上午
8時30分許,在 劉調鴻 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B19室租屋處,經劉調鴻發現其死亡,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在被告身旁扣得注射針筒1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只,經警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院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文明。
三、經查,被告高秉宏固於106年12月3日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嫌,然被告已於106年12月3日死亡,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5月2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5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只,經送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月2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36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