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6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畯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6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畯淵(下稱上訴人)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9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
1項之收受贓物罪,依據前引規定,經第二審判決後,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上訴人仍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06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