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1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修全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修全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