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訴訟代理人 黃曙杰 被告藍星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薰分 被告 簡南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智易字第8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則抗辯以:是原告派人員來蒐證,該等人員是經過原告同意才點選演唱,伊等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均予以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均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賴淑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