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思翰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思翰坦承犯罪事實,並配合偵查供出共犯,且聲請人並非居無定所,更無資金管道至國外生活,是聲請人絕無可能逃亡,聲請人願提供適當之保證金,及至警局報到,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稽,是犯罪嫌疑重大;且除本案外,另涉有其他詐欺取財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乃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虞,不能以具保等處分代替羈押,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此外,復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事由。
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前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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