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0000-000000B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訴訟代理人 陳啟全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