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雅惠
汪秀美共同選任辯護人呂文貴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七一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廖雅惠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汪秀美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廖雅惠曾於民國八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年度易字第四三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復於八十六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北簡字第三七七號判決判處罰金一千元確定;汪秀美前於七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七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確定,復於八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九五四號判決判處罰金五千元確定,又於八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二二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另於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五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以上二人均不構成累犯),均不知悔改,其二人係母女關係或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或由汪秀美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利用如附表一所示商店之人員未注意之際,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均據為己有。嗣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經警據報前往其二人位於台北市○○路○○○號五樓之住處內,當場查獲大批服飾及日常用品,始發覺上情。其二人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十五時二十分許,前往位於台北市○○街○○○號之大眾唱片行,利用該店人員不注意之際,由廖雅惠擔任把風之工作,另由汪秀美下手竊取CD唱片十五盒(合計約新台幣四千七百四十一元)等財物,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該店人員發覺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李錦芬 、 寧心玫 、 李令如 、 張芝芳 、 呂文彬 、 黃秀華 、 吳美桂 、 楊淑慧 、 黃詩雅 、 許婉菁 、 李玉美 、 王文炯 、 胡素足 、 趙玉梅 、 張秀珠 、 鄭素珍 、 羅淑美 、 黃慧君 、 黃瓊瑤 、 黃慧玲 、 李瑞如 、 馬吟瑤 、 張晉宜 、 陳燕玲 、 劉棟雄 、 王碧珠 、 黃麗娘 、 王裕豐 、 祝慧芳 、 韓秀玉 、 陳佳玉 、 鄭惠珊 、 龍光平 、 林倩瑜 、黃秀華、林詩梵、 周淑玲 、 張瓊文 、 王泰元 分別於警訊或本院調查中所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證明筆錄、贓證物品清單及被害人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上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之上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又如附表一編號六、九及一二至三八之所示及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之竊盜犯行,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二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公訴意旨雖未敘及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之竊盜犯行,然此部分事實與前開論罪科刑之竊盜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二人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檢覆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二人正值壯年仍不思向上,多次竊取他人之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然被告二人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犯罪所得財物部分業已發還被害人,及其二人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次數、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得財物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地點,以由被告廖雅惠詢問店家商品之價格及款式,再由被告汪秀美趁店家不注意之際竊取店內商品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因認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就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五七號、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犯行,無非係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雅惠及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復經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訊中證述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於本院審理中堅詞否認涉有此部分竊盜犯行,均辯稱:並未竊取該等物品等語。經查,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業經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否認在卷;又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所為證言觀之,渠等均未目睹行竊之人,自難僅憑渠等之上開證言遽認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涉有上開竊盜之犯行;又被害人所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僅足以認定該等物品遭竊之事實,亦難據以推論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確為行竊之人;又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所領回之贓物,經核與當日查獲時所製作之贓物一覽表亦有出入,是該等物品是否確於被告二人之住處所查獲,即有疑問;況縱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領回之物品確係於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之住處所查獲,然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取得該等物品之原因不一,尚難即認係屬竊盜所得,參以證人即查獲員警馮 再添 於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調查中證稱:「(問:當時如何通知失主來領回贓物?)我們看其上標籤商店來通知失主,如果說沒有商店的部分我們就通知SOGO,由他們通知各個專櫃。如果有商店名稱我們就通知轄區內的商店來認領像康是美。」等語,足見該等物品是否確屬贓物,實屬可疑,自難僅憑於被告二人住處查獲該等物品遽認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確有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是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所涉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均屬無從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廖雅惠及汪秀美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姓名竊取財物行為人
一八十六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大衣一件汪秀美
九月間孝東路四百貨U2專櫃
段四十五李錦芬號二樓
二八十七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皮衣一件汪秀美
九月上旬孝東路四百貨G2000
段四十五專櫃號二樓寧心玫
三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路○○○
段○○○○○○號二樓
四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
00000路○○○○
○號二樓張芝芳
五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
0000路○段○○
○○○號呂文彬
六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外套一件汪秀美
十月間孝東路四百貨ETVOUS廖雅惠
段四十五專櫃號三樓黃秀華
七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0
000000路○○○○○
段○○○○○號二樓吳美桂
八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
000000路○○○○段○○○○○○
號二樓
九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皮衣二件汪秀美
十一月中孝東路四百貨KENZO廖雅惠旬段四十五專櫃
號三樓黃詩雅一0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皮外套一件汪秀美
十一月中孝東路四百貨AGNESB旬段四十五專櫃
號一樓許婉菁
一一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
000000路○○○○
○號二樓
一二八十八年台北市敦太平洋崇光皮包二個汪秀美
十一月上化南路一百貨GUCCI廖雅惠旬段二四六專櫃
號一樓王文炯
一三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
000000路000000
00段0000000
號二樓胡素足
一四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
000000路○○○○○○
段00000000號四樓趙玉梅
一五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大衣一件汪秀美
十二月間孝東路四百貨TOPDO廖雅惠
段四十五服飾店號三樓張秀珠
一六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
000000路○○○○○○
段○○○○○○號二樓
一七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毛衣一件汪秀美
十二月間孝東路四百貨廖雅惠
段四十五MORGAN專櫃號二樓羅淑美
一八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T恤二件及毛衣一件汪秀美
十二月底孝東路四百貨廖雅惠
段四十五黃慧君二樓
一九八十八年台北市南衣蝶百貨皮衣一件、針織衣一件汪秀美
十二月中京西路十TOPPY專櫃廖雅惠旬四號二樓黃瓊瑤二0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外套一件及長褲一件汪秀美
十二月間孝東路四百貨廖雅惠
段 四十五迪生 專櫃二樓黃慧玲
二一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大衣一件汪秀美
十二月間孝東路四百貨VINVER廖雅惠
段四十五T專櫃二樓李瑞如
二二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
000000路000000000
00號二樓馬吟瑤
二三八十八年台北市南衣蝶百貨毛衣二件汪秀美
十二月間京西路十SISLEY專櫃廖雅惠
四號三樓張晉宜
二四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
000000路00000000
0號二樓陳燕玲
二五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
000000路00000000
0號三樓劉棟雄
二六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長褲一件汪秀美
十二月間孝東路四百貨BOSCH廖雅惠
段四十五專櫃號三樓王碧珠
二七八十八年台北市復中興百貨皮衣一件汪秀美
十二月中興北路十PLANSUD廖雅惠旬五號二樓專櫃
黃麗娘
二八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
00000路○段00000
0000巷○○○
○號
二九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皮衣一件汪秀美
十二月十孝東路四百貨ABAHO廖雅惠日段四十五USE專櫃
號三樓祝慧芳三0八十九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
000000路○○○○○○
段○○○○○○號二樓
三一八十九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0
00000路000000000
段○○○○號二樓陳佳玉
三二八十九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大衣一件汪秀美
一月間孝東路四百貨J&S廖雅惠
段四十五專櫃號二樓鄭惠珊
三三八十九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背心二件及T恤一件汪秀美
一月間孝東路四百貨萊卡佛廖雅惠
段四十五專櫃號二樓龍光平
三四八十九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0
000000路000000
00段0000000
號二樓林倩瑜
三五八十九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套裝一套汪秀美
二月上旬孝東路四百貨ETVOUS廖雅惠
段四十五專櫃號三樓黃秀華
三六八十九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
00000路000000000
段○○○○○○號一樓
三七八十九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
000000路000000000
段○○○○○○號三樓周淑玲
三八八十九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
000000路000000000
段○○○○○號三樓張瓊文附表二: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姓名竊取財物
一八十六年台北市忠康是美藥妝洗髮精五瓶、腰夾褲五
八月間起孝東路四店件、背心二件、潔膚乳
段五之一 楊琮琪 一瓶、綠藻片四瓶、去
號角質霜三瓶、卸妝凝露一瓶、洗面乳一瓶、直髮膏一瓶、除痘凝膠一瓶、賦活霜一瓶、胎盤修護霜二瓶、胎盤精華劑四瓶、香水二瓶、面膜三瓶、諾得膠囊一盒、胎盤眼霜一瓶、乳暈霜一瓶、蓋斑膏四個、臉部膠囊一盒、複合面霜一盒、香水組合一組及染髮劑三盒
二八十七年台北市0000000000
000000路○○○○○○
段○○○○○○號二樓 蕭秀玲
三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00
00000路000000000
段○○○○○號二樓周錦玟
四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背心一件
七月間孝東路四百貨FENDI
段四十五專櫃號二樓 杜麗萍
五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00
00000路000000000
段○○○○○○號
六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
000000路○○○○○
段○○○○○號二樓 張瓊櫻
七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皮衣一件、外套二件、
十一月中孝東路四百貨班尼頓上衣五件、襯衫一件及旬段四十五專櫃背心一件
號二樓 陳孟潔
八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
000000路○○○○○○段○○○○○
號二樓 鍾志傑
九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0
000000路○○○○○○
段○○○○○號二樓 謝志誠 一0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
000000路○○○○
段○○○○○○巷○○號一樓
一一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
000000路000000
00段○○○○○○
號二樓 戴宜芳
一二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
000000路000000
00段0000000
號 黃文談
一三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00
000000路○○○○○段0000000
號四樓 蘇吳美萍
一四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0
000000路○○○
段○○○○○○號三樓
一五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皮衣一件、大衣二件及
十二月間孝東路四百貨襯衫四件
段四十五SISLEY專櫃三樓 葉妍希
一六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
00000路○段○○○○○○號 張麗珍
一樓
一七八十八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0
000000路○○
段○○○○○○巷○○○號
一八八十八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大衣二件
十二月十孝東路四百貨OZOC三日段四十五專櫃
號二樓 溫一陵
一九八十九年台北市000000000000000
00000路○○○○○
段○○○○○○號二0八十九年台北市忠ATT百貨大衣一件、皮衣二件
一月中旬孝東路四伊索專櫃
段二一八 黃佩芬 號B1
二一八十九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香水一瓶
一月初孝東路四百貨ANNASU
段四十五I專櫃號一樓 黃惠鈴
二二八十九年台北市0000000000
00000路○○○
段0000000號二樓 李阡羚
二三八十九年台北市0000000000
00000路○○○○○
○號二樓 李美英
二四八十九年台北市南新光三越百長裙一件
二月二日京西路新貨瓊安專櫃
光三越百王俊忠貨公司三樓
二五八十九年台北市忠太平洋崇光涼鞋一雙
二月十三孝東路四百貨OZOC專日段四十五櫃
號二樓溫一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