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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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蘇清水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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