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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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2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嘉惠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因被告於法務部○○○○○○○○○執行,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預納新臺幣(下同)1,338元之提解費用,有本院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為憑。惟被告具狀表明不願提解到庭,本院無需借提被告到庭,是原告無庸繳納1,338元之提解費用,本件原告繳納之上開提解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聲請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