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補字第1號
原告 石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