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緯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政宏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年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2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許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