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787元,及其中新臺幣79,300元自民國
94年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