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彤恩劉瓊珠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證明單或薪資收入切結書。
二、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等)、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數額、期間及受補助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四、請提出最新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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