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華 代理人 劉德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聲請人現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3.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4.陳報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5.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6.請重新提出聲請人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配偶之扶養費需另外提列,並附相關證明資料及說明須扶養配偶之緣由。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