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度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鈞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九五七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固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然業於八十九年年十一月十日撤回,有撤回筆錄可稽,其後即未再提起異議之訴,亦據聲請人自承在卷,是聲請人既未合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