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丙○○特別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浩 律師被告洁豐交通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三樓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陳報關於請求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支出部分,究係以何日期作為區分已支出及待支出費用之時點,並陳報以該日期為據,得出之已支出及待支出請求之金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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