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四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乙○○
身分證右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金門縣金城鎮富康一村七巷一0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玉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