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17號
原   告  楊杏蓮
被   告  賴大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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