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327號上訴人 邱盛樂 被上訴人 鄭秀惠 訴訟代理人 高宇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3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本院於10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ꆼ被上訴人在591出租房屋網路刊登廣告出租位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E室房間(下稱系爭房間),並於廣告載明居住面積8坪,月租新台幣(下同)8,800元,上訴人因此向被上訴人承租系爭房間(租賃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15日至102年3月14日),嗣上訴人發現系爭房間實際面積不足5坪,上訴人顯屬不當得利及不完全給付,應賠償上訴人6萬元,並應依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第5、6條約定,返還上訴人押租金2萬元。ꆼ上訴人係美國公民,依美國國務院宣導,無論在世界任何國家居住,為表明身分都要在自己居住房門上張貼名片及美國國旗,以便接受當地友邦國家政府保護及協助,然被上訴人竟將上訴人張貼房門上之名片及美國國旗撕毀丟棄,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3萬元。
ꆼ被上訴人以不足5坪冒充8坪,在591出租房屋網路刊登廣告,使上訴人受騙而居住,因空間狹窄而引發長期失眠症,嚴重損害身體,且系爭房間樓下及隔壁有3家餐館(早餐店、牛肉麵店、丹堤咖啡店),長時間燃燒瓦斯及排放煙塵,致上訴人引發慢性鼻咽炎(疑似過敏),再者,被上訴人不顧房客隱私,在出租客房走廊裝設針孔攝影機監視房客,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不法侵害上訴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之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爰依不當得利、不完全給付、租賃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20萬元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部分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系爭房間坪數不足之損害5萬2,800元,其餘敗訴部分未據上訴,已告確定)。並上訴聲明:ꆼ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萬2,800元。
三、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共有2間房間出租,其中網路廣告所載8坪8,800元月之房間已出租他人,另1間之系爭房間,上訴人有到現場看過,才決定承租,自無坪數不足之不完全給付問題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591出租網刊登廣告,載明居住面積8坪、月租8,800元,及上訴人有向被上訴人承租系爭房間之事實,有房間出租網路廣告及系爭租約在卷可稽(原審司板簡調字卷第18至28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在廣告載明系爭房間居住面積8坪、月租8,800元,惟實際不足5坪,上訴人自得依不當得利、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5萬2,800元等情,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ꆼ被上訴人固於591出租網刊登房間出租廣告,載明租金8,800
元、坪數8坪等語,惟並未具體表明該出租房間即為系爭房間,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廣告載明系爭房間居住面積8坪、月租8,800元云云,自難遽信為真實。
ꆼ上訴人自承有到現場看過後,才決定承租系爭房間(本院卷
第61頁背面、第78頁背面),且系爭租約並未記載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僅記載租賃期間自101年3月15日起至102年3月14日止,每月租金8,500元而已,可見被上訴人抗辯其共有2間房間出租,其中網路廣告所載8坪8,800元月之房間已出租他人,另1間之系爭房間,上訴人有到現場看過,才決定承租,自無坪數不足之不完全給付問題等語,尚堪採信。
六、從而,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萬2,800元,自屬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七、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楊千儀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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