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宏因竊盜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鄭志宏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致死等3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