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07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已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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