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07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究為何(聲請狀首之訴訟標的金額所載及票面金額合計均為190,553元,惟聲請人於聲請事項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中所載之請求金額僅為19,553元。請釋明是否就各紙本票均全額請求,金額若有誤載,並請更正之;如僅欲請求其中之金額,請分別釋明各紙本票應付之金額各為何)。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