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田芸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馥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