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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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192號聲請人 李美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力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力嘉發本票裁定,惟因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院於民國100年
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該裁定於100年6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